各工会小组: 经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工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7年6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7年10月10日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的工作,充分发挥全校女教职工在办学育人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办学育人的工作特点和女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全校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到学校改革发展办学育人的过程中,为构建和谐校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 参与学校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协助院系、部门具体落实。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规参加学校的民主建设和管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学校有关部门在讨论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全校女职工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适时向校内校外推荐优秀女性人才,为女性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
第九条 与武汉大学、兄弟院校、社区女性工作组织建立友好往来关系,为妇女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原则上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委员要有代表性,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需报学校党委批复,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社区妇联的团体会员,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同时接受武昌区和江夏区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
第十四条 按照《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达200人以上的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一名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促进学校发展和谐的女教职工干部队伍。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部门,热心为全校女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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